区属各部门、南明山街道、集团公司:
现将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实施。
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
2018年1月2日
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
(试行)
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“建设美丽中国”“推进绿色发展”“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”及省十四次党代会“培育新引擎,建设大花园”等精神,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口,加快产业转型升级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结合开发区实际,特制定本清单。
一、政策依据
1.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1年本)》修订;
2.国家和省禁止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;
3.《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(产品、工艺)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》(第一批);
4.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(2012年本》;
5.《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》;
6.《开云体育全面推行“区域环评+环境标准”改革的指导意见》;
7.《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》;
8.《丽水市莲都区(市区)环境功能区划》;
9.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(2016~2020)》。
二、制定原则
(一)从严把控产污项目。按照国民经济分类,对可能涉及产污的行业、工艺和产品从严控制,对存在一定程度污染的项目限制进入,对污染程度大、难治理的项目禁止进入。
(二)提升项目治理水平。充分考虑入园项目的治理水平和能力。对开发区普遍存在的租赁企业进一步从严把控,属于限制类项目租赁厂房生产的,禁止新建和扩建。
(三)结合产业方向分类处置。对于一些低端的或非开发区主导产业的,入园标准更加严格,部分行业全部列入禁止清单;对属主导产业的,则对部分污染工艺或产品进行限制。
三、特别规定
(一)限制类项目,租赁厂房生产的,禁止新建和扩建;自有厂房的,限制新建和扩建。
(二)禁止类项目,禁止新建和扩建。
(三)项目含电镀工艺的,除电镀园区外禁止实施。
(四)限制类项目入园的,需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其中污染较重的项目需先经专家评估论证通过。
(五)负面清单内的特重大项目,一事一议。
(六)列入国家、省、市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,自动列入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。
(七)本负面清单为试行版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,以及开发区发展情况,适时进行调整。
四、保障措施
(一)狠抓落实。《负面清单》是基于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、环境保护实际状况编制的导向性、指导性政策文件,是实现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要手段,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。列入本负面清单内的禁止类项目,各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。
(二)加强引导。各部门要依据《负面清单》,加快引导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有序退出。控制限制类项目,安排现有项目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;坚决制止禁止类项目入园。
(三)加强监督。各有关部门要杜绝项目批建不符等逃避控制现象,对“批大建小”、“批甲建乙”、“少批多建”等行为,严格禁止其投产,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五、附则
(一)本《负面清单》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。
(二)本《负面清单》由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解释。
附件:1.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(限制类)
2.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(禁止类)
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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